发布时间:2020-08-24 15:49:00
第二十条消防设施检测、维修、消防安全评估、咨询、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资格,依法、法规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十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应当履行消防安全的主要职责,履行下列职责:
(1) 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负责人及其职责,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消防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和应急疏散演练,检查评估消防工作,确保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2) 确保消防巡查巡查、消防设施设备维护、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隐患整改、专职或义务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消防工作经费投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费用应当按照适当比例用于消防。
(3) 按有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查维修,每年至少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保其完好有效。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持证上岗。
(4) 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人口稠密地区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消防救援的障碍物。确保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饰材料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5) 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和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6) 按要求成立专职或义务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加强消防器材和灭火剂储备,与公安消防队建立联勤联动机制,提高初期消防能力。
(7) 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第十五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 明确负责消防安全管理的组织机构和消防安全经理,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报告,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培训。
(2) 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消防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3) 电气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电气线路、管道的敷设,必须符合有关用电、用气安全管理的标准和规定,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
(4) 组织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疏散演练。
(5) 根据建立微型消防站的需要,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提高自我防范和自救能力。
(6) 积极应用火灾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控、物联网技术等技术物理防范措施。
第十七条人口稠密的场所、易燃易爆单位、高层和地下公共建筑以及其他可能造成群众伤亡和火灾的高危单位,除履行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 定期召开消防安全例会,研究本单位消防工作,处理消防资金投入、消防设施设备购置、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
(2) 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资格,对消防安全负责人和特殊工种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自动消防设施的操作人员应当取得建(构)筑物消防人员资格证书。
(3) 专职消防队或者微型消防站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特点,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器材,储备足够的消防救援人员和物资,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消防技能培训。
(4) 应急逃生设施和疏散引导设备按国家标准配备。
(5) 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有资质的机构定期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6) 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十八条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确定责任人,统一管理共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物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管理区域内共用的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紧急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制止疏散通道的占用、堵塞、封闭,紧急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立即向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定期开展消防巡查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石化、轻工等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消防安全自律管理,推进行业消防工作,引导行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二十条消防设施检测、维修、消防安全评估、咨询、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资格,依法、法规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对服务质量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