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8-20 14:46:00
蒸汽机房消防安全改进要求(以下简称“要求”),重点是蒸汽机房的整体设置、安全疏散、装修材料、电气安全、消防设施设备、消防安全管理等方面,各地要结合要求,组织对以往汗蒸场所的调查情况进行全面复查,认真查找问题和隐患,组织有关行业部门、街道镇、公安派出所对整改不到位、不符合要求的人员进行动员,督促各单位按照权限进行整改。要加强执法力度,对不符合要求、不积极整改隐患的蒸点,坚决查处。要利用当地主流媒体、报纸、微博、微信等,将要求全面发布,并向社会广泛宣传,引导单位和社会公众关注蒸场所的消防安全,提高防火意识。
蒸汽机房消防安全改进要求(以下简称“要求”),重点是蒸汽机房的整体设置、安全疏散、装修材料、电气安全、消防设施设备、消防安全管理等方面,各地要结合要求,组织对以往汗蒸场所的调查情况进行全面复查,认真查找问题和隐患,组织有关行业部门、街道镇、公安派出所对整改不到位、不符合要求的人员进行动员,督促各单位按照权限进行整改。要加强执法力度,对不符合要求、不积极整改隐患的蒸点,坚决查处。要利用当地主流媒体、报纸、微博、微信等,将要求全面发布,并向社会广泛宣传,引导单位和社会公众关注蒸场所的消防安全,提高防火意识。
本次改造的主要目标是电采暖、热水(或蒸汽)采暖、吊顶、墙面或地面外业的蒸汽房。具体要求如下:
1、 常规设置
一、二级防火建筑应设置排汗间。地下室、半地下室、四层及四层以上不设电加热蒸汽室。
2、 安全疏散
(1) 出汗室应设置在两个紧急出口之间。如需设置在两侧及行李走道末端,疏散门与最近的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9m。
(2) 出汗室应设置不少于2扇疏散门,当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置1扇疏散门。出汗室任何一点到最近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得超过9m。
3、 装饰材料
(1) 出汗室不得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其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装修。电加热蒸汽房墙体采用不燃装修材料,地面采用不燃装修材料。
(2) 当供热管道表面温度高于100℃时,管道与可燃物的距离不小于100 mm或采用不燃材料保温;当供热管道表面温度低于100℃时,管道与可燃物的距离不小于50 mm,或采用不燃材料保温。
4、 电气安全
(1) 电加热蒸汽室内设独立配电箱,蒸汽室外设配电箱、照明开关等电气设施,并安装在不燃材料上。
(2) 各蒸汽室的电加热设施应设置独立的配电回路。电加热设施和照明线路不得共用一条线路。配电线路的出线开关应设置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的保护装置。
(3) 电加热蒸汽房所在地应定期对电加热设施及其线路、管道进行维护和检查。
(4) 电加热蒸汽房采用产品质量合格的电加热设施,并提供质量证明文件。
(5) 电加热蒸汽房所在地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5、 消防设备
(1) 出汗室所在地应按国家和行业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
(2) 电加热蒸汽房所在地无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探测报警装置的,电加热蒸汽房设置简易喷淋,电加热蒸汽房等功能用房及走道设置独立的火灾报警探测器(互联型)。
(3) 电加热蒸汽室的疏散门附近应设置不少于2个5kg abc型干粉灭火器。
6、 消防安全管理
(1) 蒸汽房所在地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建筑保温、使用变更)的,由公安机关消防部门依法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依法申报消防安全检查。
(2) 汗蒸房所在地应当明确消防安全负责人和管理人,制定并实施消防安全制度,营业期间至少每两小时进行一次消防巡查,营业后及时切断电源。管理人员应充分了解出汗室加热原理和加热过程的正确操作,准确识别温控系统的运行状态。
(3) 汗蒸房达到消防重点单位规定标准的,应当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申报,并严格按照《消防法》和《机关、团体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进行管理,公安部颁发的企事业单位。
(4) 制定消防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排汗间所在地的演练。员工上岗前应接受消防安全培训,达到“一懂三能”(了解本单位火灾风险、报告火灾、扑灭初期火灾、逃离火灾现场)的要求。
(5) 对汗蒸房达到消防重点单位规定标准的地方,按要求建立微型消防站,配备消防器材,并进行日常培训。一旦发生火灾,可实现“一分钟反应,三分钟处置”。不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规定标准的,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组织消防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