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8-11 14:28:00
建设项目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制度,《消防法》完善了建设项目消防监督管理制度,明确了建设项目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
建设项目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制度,《消防法》完善了建设项目消防监督管理制度,明确了建设项目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
(1) 《消防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_款_项、第二项规定了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的范围,并规定对人口稠密的大型场所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建设项目,消防机构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
(2) 《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一款、第二款、第二款规定,其他建设项目实行备案和抽查制度。
对大型人口密集场所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按照国家工程建设防火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消防机构备案,消防机构依法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停止施工。工程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报消防机构备案,消防机构依法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停止使用。
(3) 根据《消防法》第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的消防设计未经依法审批或者审批不合格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审批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项目,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了违反建设项目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审查制度的违法行为,规定了责令停止建设、使用、生产经营、罚款的行政处罚措施。